第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七)在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的;
(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