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漳州古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履行漳州古城保护相关职责,负责漳州古城日常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漳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