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漳州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遵守漳州古城保护规定,履行古城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漳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