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漳州古城的活化利用应当遵循必要适度原则,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引导和控制商业活动。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城产业政策和业态规划布局,引导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指定范围和地点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漳州古城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