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尊重漳州古城范围内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风俗习惯,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古城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漳州古城原住居民利用房屋等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漳州古城保护规划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和各类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保障。
因漳州古城保护利用需要征收、征用、租赁原住居民房屋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商,采用安置、适当经济补偿等方式予以安排。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