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漳州古城范围内的经营业态以有利于传承历史文化、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为主,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宣传、推广漳州卤面、面煎粿、四果汤等本地特色小吃;
(二)组织、开展芗剧、布袋木偶戏、锦歌、大鼓凉伞等地方特色文艺活动、传统民俗节庆;
(三)传承、弘扬漳州木版年画、剪纸、漳绣、棉花画等本土民间传统工艺以及竹器、碳精画等老行当、老手艺;
(四)宣传、推广"漳州三宝"水仙花、片仔癀、八宝印泥等漳州特产、技艺和文化;
(五)开设特色主题博物馆、艺术馆、工艺大师或者名人工作室,设立漳州历史名人、文化研究基地,开展民间工艺品交易、展示等活动;
(六)发展特色文创、民俗客栈、温泉等特色文旅产业;
(七)其他有利于漳州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