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漳州古城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张贴、乱涂画;(二)违反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水、油烟;(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四)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