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漳州古城范围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保障方案。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