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漳州古城范围内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亮度限值和噪音限值,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得妨碍居民生活、游客游览或者他人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