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漳州古城范围内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招牌的,应当遵守国家标准亮度限值和噪音限值,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音污染,不得妨碍居民生活、游客游览或者他人生产经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