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整治、改造,以及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灯光照明、空调外机、雨披等户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不得对漳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