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九条有效漳州古城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整治、改造,以及设置店牌店招、户外广告、灯光照明、空调外机、雨披等户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不得对漳州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