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漳州古城范围内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建筑风貌完好。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