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漳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