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漳州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种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工艺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