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倡导步行为主的慢行交通,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进行必要管控,适度禁行或者限行。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