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五条有效漳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涉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除外。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