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漳州古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完善漳州古城保护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风貌导则,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