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漳州古城保护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各类专项规划、风貌导则由组织编制机关报送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漳州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风貌导则,是漳州古城保护、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实施。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