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置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招牌广告设置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