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对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置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招牌广告设置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