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