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