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开展普查或者未提出保护方案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