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