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传统风貌建筑特色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认定传统建筑工匠,建立相关名录。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