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传统风貌建筑材料的生产,鼓励研究和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本地区传统建筑风貌。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应当延续传统空间格局和风貌特征,强化和塑造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