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第二十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参与传统风貌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可以采用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保证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充分参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