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承接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技术工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