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第二十六条 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权参与传统风貌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可以采用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保证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充分参与,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