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鼓励利用传统风貌建筑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者开办民宿等服务性经营活动,实现活化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