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和乡村建设前,应当提出相关区域内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