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风貌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