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为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保护利用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学、文物保护、古建修缮、人文历史、城乡规划、市政工程、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传统风貌建筑认定、退出和保护方案审查等活动时,应当邀请省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