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

(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

(四)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意义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