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第十二条有效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实行名录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集中成片分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列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名录:(一)反映地域文化和民俗传统,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二)建筑样式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三)体现传统格局,具有一定空间特色的;(四)在当地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