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风貌建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建立普查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