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鹰嘴豆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鹰嘴豆产业发展政策,研究解决鹰嘴豆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实际安排鹰嘴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重点支持鹰嘴豆良种繁育、绿色种植技术改进、农机具和除草剂研发等;
(二)建设鹰嘴豆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引进和培训鹰嘴豆种子繁育推广、种植、加工和营销等方面的人才;
(三)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鹰嘴豆种植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面向鹰嘴豆种植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鹰嘴豆种植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四)引导鹰嘴豆生产企业研发产品、拓展市场、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五)推行鹰嘴豆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管理;
(六)促进鹰嘴豆产业发展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鹰嘴豆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