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不改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