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满足和适应社会公众的法治需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