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区域内建设法治宣传教育设施,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屏、公示宣传栏等设备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