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与学生的生理年龄、心理成熟水平、认知能力相适应,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学生日常生活相结合,开展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课前学法等校园法治文化活动,并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治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