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将提升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纳入本行政区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的培训计划,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清单制度、任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采取法治讲座、网络答题、知识竞赛、旁听庭审案件等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