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释法说理,宣传法律知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