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民宿旅游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和指导民宿发展。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民宿标准,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为民宿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