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旅游,引导旅行社等宣传推广夜间旅游线路和项目。
商务、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结合夜间景观、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要素,推动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
鼓励有条 件的景区(点)开发夜间旅游产品。鼓励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开展互动体验活动。鼓励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和演艺公司开发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