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发旅游风景道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规划建设自驾游精品线路和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游服务保障体系。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游产品,建设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和露营基地等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