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列为重大产业推进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体育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或者安排资金时,应当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