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主干线公路至景区(点)的旅游公路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安排建设资金。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城市道路等交通线路上,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识牌、重要景区(点)指示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