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扶持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安排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村庄、矿山和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