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安排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村庄、矿山和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