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景区(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