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旅游协同发展。对适宜协同发展或者联动合作的区域,可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规划,并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
兵团与地方应当加强兵地旅游融合发展,建立健全旅游协同发展机制,在旅游规划编制、品牌创建、市场营销和线路开发等方面加强联动合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