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开展年度监测分析,并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