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经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